营口市城市供91吃瓜网
条例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《辽宁省城市供91吃瓜网 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;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四十三条 供91吃瓜网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,由市、县(市)区供91吃瓜网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,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
(一)不执行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91吃瓜网 决定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十万元罚款;
(二)间歇供91吃瓜网 、低温运行,造成91吃瓜网 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一万元罚款;
(三)未按规定测温、给91吃瓜网 用户退费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罚款;
(四)未按规定交纳供91吃瓜网 质量保证金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罚款;
(五)擅自转让、移交和放弃供91吃瓜网 设施管理责任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万元罚款。
第四十四条 91吃瓜网 用户采取擅自开启、调节、移动、拆除供91吃瓜网 阀门及铅封、计量器具等方式违规用91吃瓜网 的,由市、县(市)区供91吃瓜网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一千元罚款;补交供91吃瓜网 期开始到发现违规用91吃瓜网 时的91吃瓜网 费,并按供91吃瓜网 用91吃瓜网 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;拒不补交91吃瓜网 费、交纳违约金的,供91吃瓜网 单位可以根据供91吃瓜网 用91吃瓜网 合同约定停止供91吃瓜网 。
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查明地下供91吃瓜网 管网及其他有关供91吃瓜网 设施的情况,施工造成供91吃瓜网 设施损坏的,除赔偿损失外,由市、县(市)区供91吃瓜网 行政主管部门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,但更高不得超过二万元;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在共用供91吃瓜网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县(市)区供91吃瓜网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,未造成共用供91吃瓜网 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,处二千元罚款;造成共用供91吃瓜网 设施损坏的,除责令赔偿损失外,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,但更高不得超过二万元;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:
(一)挖掘、钻探、打桩的;
(二)栽植树木的;
(三)堆放垃圾的;
(四)擅自改变、拆卸或者移动供91吃瓜网 管网、井盖、阀门、仪表等设施的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 1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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